无锡 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LQQZ 01—2021
港口浮式起重机
2021- 11-23发布 2021- 11-23实施
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烈。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日期:2021-11-23。
本标准适用于厂内生产,质检以及安装使用。
港口浮式起重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额定起重量为 3t~1000t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
的基本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JT/T 70.2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集电器
JT/T 70.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碰滞联轴器
JT/T 70.4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联动控制台
JT/T 70.5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成套电阻器
JT/T 99 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GB/T 29560-2013 门座式起重机
3 技术要求
浮式起重机的设计应符合GB/T3811、JT/T563-2004《船舶及海上设施起
重设备规范》和本标准的规定。
4 图样与文件
浮式起重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制造、安装。
浮式起重机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按《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送国家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查。
5 环境条件
5.1 工作环境温度为-25℃~+45℃。
5.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可凝露、盐雾。
5.3浮式起重机工作时的******风速可取为20m/s,停用(否工作状态下)的******风速可取为55m/s。
5.4 浮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浮船******静横倾角不超过5°,******静纵倾角不超过2°;
在非工作时或事故(重物突然脱落)时,******动横倾角不超过甲板入水角和船舭出水角。
5.6 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浮式起重机,按订购合同条款执行。
6 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
6.1 幅度(******幅度和最小幅度)为公称值的±l%。
6.2 起升范围(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为公称值的±l%。
6.3 起升速度(满载稳定速度)为公称值的±5%。
6.4 变幅速度(平均变幅速度)为公称值的±5%。
6.5 回转速度(满载稳定角速度)为公称值的±5%。
7 结构
7.1 材料
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符合GB/T29560-2013的规定,重要结构件材料的选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重要结构件材料
工作环境温度 不低于-20℃ 低于-20℃
工作级别 A5 A6 A7、A8 A5-A8
钢材牌号 δ ≤20mm Q235-A Q235-B Q235-B Q235-D、Q255-B
δ ≤20mm Q235-A Q235-B Q235-C Q235-D、Q255-B
在低于-20℃环境中材料的冲击功不得低于 27J。
7.2 焊接
7.2.1 焊材牌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7.2.2 焊缝应符合GB/T 29560-2013中的 5.7.2 的规定。
7.3 高强度螺螺栓连接应符合GB/T 1228~1231 的规定。
7.4 浮式起重机基座
7.4.1 浮式起重机基座体须与主甲板、船底板等相连接,采用其他支撑结
构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7.5 CCS船检项目工程的应符合中国船舶社(材料与焊接规范 2015 )。
8 主要零部件
8.1 钢丝绳连接
8.1.1 钢丝绳应采用经船检部门认可的钢丝绳制造厂的产品,采用其他厂家的 钢丝绳须经船检部门同意。钢丝绳厂家应有船用钢丝绳质检报告;特别重要场
合使用的钢丝绳,厂家还应出具钢丝绳破断拉力试验报告。
8.1.2 严禁钢丝绳接长使用。
8.1.3 钢丝绳及接头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 5.6.7的规定。
8.1.4 浮式起重机各机构使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按本标准的工作级别符合
GB/T 3811的规定。
8.2 吊钩及其它取物装置
8.2.1 装卸重要、危险和有危害物品的浮式起重机,吊钩应配置钩口闭锁防脱
绳装置。
8.2.2 吊钩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 5.6.8的规定.
8.2.3 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时偏斜的******允许角度不得大于 5°。
8.2.4 对设有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的滑轮,其最外缘与防脱槽装置间隙不得大
于钢丝绳直径的 20%,且不得大于 8mm。
8.2.5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装配后不得有可损坏钢丝绳的缺陷。
8.2.6 轧制滑轮应符合 JT/T 5028的规定。
8.2.7 卷筒上用压扳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符合 GB/T 5975的规定。
8.2.8 卷筒上的钢丝绳安全圈数不得少于三圈。
8.2.9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单层缠绕钢丝 绳对绳槽的每一侧的偏斜角不得大于 3.5°;光面卷简单层或多层缠绕钢丝绳偏离
卷筒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不得大于 2°。
8.2.10 多层缠绕钢丝绳卷筒的两侧边缘高度应超过钢丝绳缠绕的最外层,超过
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5倍。
8.2.11 卷筒绳槽加工后,卷筒的有效臂厚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同一卷筒上
左右旋绳槽的底径尺寸公差带应不低于 h12,绳槽底径的径向圈跳动不得大于
D/1 000( D—绳槽底径)。
8.3 联轴器
联轴器的选用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规定。
8.4 制动器
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 5.6.4的规定。
8.5 减速器
减速器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 5.6.2的规定。
8.6 回转支承
8.6.1 浮式起重机采用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时,按静载荷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
应不小于 2.5,按疲劳载荷设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1.5。回转支承应同时满足
静强度和疲劳强度的要求。
8.6.2 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的选用应符合 GB/T 3669的规定。
8.7 司机室应符合 JT/T 5020的规定。
9 机构
9.1 起升机构
9.1.1 起升机构应装设常闭式制动器,且带有应急释放装置。一般起升机构的
制动力矩安全应大于 1.5;重要起升机构的制动力矩安全系数应大于 1.75。
9.1.2 起升机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 5.5.2的规 定。
9.2 变幅机构
9.2.1变幅机构应装设常闭式制动器,且带有应急释放装置。平衡式变幅机构
的制动力矩安全系数应大于 1.5;非平衡式变幅机构的制动力矩安全系数选择同
起升机构。
9.2.2 变幅机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 5.5.3的规定。
9.3 回转机构
9.3.1 回转机构应装设制动器,其制动力矩要求能满足在最不利工况下能使回
转部分停住。宜采用能控制制动时间与行程的可操纵常开式制动器,操纵制动器
的脚踏力为 80N-200N。
9.3.2 采用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其上下连接法兰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回转支
承与基座法兰的连接应为钢对钢连接,中间不得置有填片或填料。
9.3.3 回转支承和基座法兰的连接螺栓应符合 CB/T 3669的规定,并应有控制
地预紧至螺栓的顶拉力。
9.3.4 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和转柱回转支承的安装应符合 GB/T 2956 -2013
中的 5.6.12的规定。
10 液压系统及元件
液压系统应符合 GB/T 29560-2013中的 5.6.11的规定。
11 润滑系统
浮式起重机司机室内应有润滑图,各润滑点应有润滑标志。润滑油路、各部件的
油孔、油槽必须清洁畅通,并按要求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
12 电气
12.1 基本要求
12.1.1 浮式起重机上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采用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电器
产品,采用其他电器产品时需申报船舶检验部门同。
12.1.2 电气设备、电气系统的设计和选择应符合 GB/T 3811、JT/T 70.l-70.5
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电器元件应符合 GB/T 14048的规定,并适当考虑可能遇
到的环境条件。
12.1.3 电气设备安装后的交接试验应符合 GB 50150的规定。
12.1.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应符台 GB/T 12668和各相关专用标准的规定。
12.1.5 设置在室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 23。设置在室外的电气设
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4。
12.1.6 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动机、电阻器的绝缘电阻,冷态时
不低于 1MΩ ,热态时不低于 0.5MΩ ;控制柜、操纵台等成套电气设备的绝缘电
阻,一次回路不低于 1MΩ ,二次回路不低于 0.5MΩ ;单独电器元件的绝缘电阻
不低于 1.5MΩ 。电子线路、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变频器等特殊元器件的绝缘
电阻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
12.1.7 浮式起重机的总电压损失与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 GB/T 3811的规定。
12.2 电气设备及安装
12.2.1 电气设备安装应考虑必要的防振措施。电气设备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
螺栓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12.2.2 电阻器等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于通风散热良好的位置,
应有防护外罩及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
12.2.3 中心集电器应符台 JT/T 70.2的规定。
12.2.4 各机构驱动电动机宜采用经船舶检验认可的变频或铔金起重电机,并符 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电动机容量选择符合 GB/T 3811的规定。
12.2.5 变压器应符合 GB 50148的规定与设计要求。
12.2.6 电阻器应符台 JT/T 70.5的规定。
12.2.7 联动控制台应符台 JT/T 70.4的规定。
12.2.8 控制柜应符合 JT/T 70.l的规定。
12.3 电线电缆
12.3.1 电缆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GB 50168的规定。
12.3.2 浮式起重机的导线应选用船用电缆。
12.3.3 电线或电缆的线芯允许的最小截面为:
——动力回路不小于 2.5mm2;
——控制及照明回路不小于 1.5mm2;
——检查回路及电话线不小于 1mm
——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传感器件等内部导线不作规定。但装有电子设备 的控制柜内,最小导线截面不小于 0.2mm2。
12.3.4 动力、控制和信号回路、照明回路应分别布线,并避免相互间干扰,接
线端子应分开连接。
12.3.5 各机构电动机必须独立配线,不得用公共回路。
12.3.6 导线的连接和分支点应设接线箱或分线盒。
12.3.7 在有机械损伤或油污侵蚀、化学腐蚀的场合,电线或电缆必须有防护措
施或穿管保护。穿线钢管应加保护电缆的护口。
12.3.8 电缆敷设弯曲半径应达到:
——电缆敷设,每根管子 90°弯头应不超过两处;管子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6 倍管子外径
——固定电缆弯曲内半径不得小于 6倍电缆外径;
——移动电缆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8倍电缆外径。
12.4 电线管系数(电缆外径截面积之和与管子或管道内截面积之比)不应大于0.4。
12.4.1电缆机械性保护的金属罩壳,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电缆紧固件、支承、托架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适当防蚀处理。
12.4.2 电缆紧固件或扎带应紧固,并应具有足够表面积和一定形状,以紧固
电缆而不损伤护套或外护层,不得因起重机工作时的振动而产生附加应力和磨损。
12.4.3 所有接头应压接牢固、可靠,所有紧固件均应采用铜质或镀锌件。
12.4.4 电缆管、电缆管道、电缆槽的接头处应保证机械和电气上的莲续性,
并应可靠接地。布置上应能防止水在内部积留。
12.5 照明
12.5.1 司机室、机器房、电气室平均照度不小于 50 Lx。
12.5.2 浮式起重机转台上或其他适当位置上应装有足够功率的灯具,使起重机
作业工作面的直接平均照度达到 40 Lx。
12.5.3 浮式起重机各主要通道、扶梯、平台入口处的照度应不小于 20Lx。
12.5.4 浮式起重机象鼻架或臂架顶端应安装红色航空障碍灯,当交流电一切断
后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
12.5.5 浮式起重机必要时可安装应急照明设备。
12.6 接地
12.6.1 浮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安
全照明变压器等均应可靠接地。
12.6.2 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 接地干线,在钢结构非焊
接处较多的场盒,应设接地干线。
12.6.3 可开启的控制柜柜门必须以软导绒与接地金属构件可靠地连接。
12.6.4 浮式起重机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严禁通过回转支承来实现。
13 安全保护装置
13.1 浮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GB/T 14734的规定。
13.2 浮式起重机应设超载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符合 GB/T 12602的规定。
13.3 起升、变幅机构应设置极限位置限位装置。
13.4 停放时,臂架及臂架回转部分均应设有锁定装置,且锁定装置应与相应
运动联锁。
13.5 司机室内应设有载荷指示仪、臂架幅度指示仪和水平仪,该水平仪应划
有设计明确的限值标志。
13.6 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
13.7 各机构电动机均应设有短路保护、欠压保护和过载保护。
13.8 应设有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停止各机构工作。
13.9 可编程序控制系统应有完善的故障显示功能。故障诊断、数据管理系统
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浮船
浮式起重机浮船应符合 GB l4734-2008[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 5.5.第 12章的规定.
15 涂装
15.1 涂装前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其质量等级应按 GB/T 8923 的规定,
手工方式除锈必须达到 St2级,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其他磨粒)方式除锈
必须达到 Sa2 1/2级。
15.2 保护性涂层一般需涂刷两层防锈底漆,两层面漆。重要结构件应涂两层
底漆,三层面漆,漆层总厚度应在起重机订购合同中规定。油箱内表面应涂耐油
磁漆。
15.3 浮式起重机的安全色与标志应符台 GB 2893、GB 2894的规定。
15.4 浮式起重机的油漆应得到船检部门的认可。
注:GB2893-2008安全色标准
GB2894-2016安全色标准
注:GB/T 5905-2011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JT/T 99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16 试验和检验
16.1 试验
试验按 GB/T 5905的规定进行,试验程序和方法按照 JT/T 99的规定,并应
取得验船师同意。
16.1.1 空载试验
通过空载试验,检查浮式起重机的几何参数、技术性能参数、电气系统、液
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系统等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16.1.2 额定载荷试验
通过额定载荷试验检验浮式起重机各工作机构、主要结构件、电气元件在额
定载荷试验下的工作性能及承载能力,应符合要求。
16.1.3 动载试验
动载试验是验证浮式起重机的机构、结构和制动器在 1.1倍额定载荷作用下
的承载能力。
16.1.4 静载试验
静载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分别承受额定载荷和 1.25倍额定载荷时各零部件
和结构件的承载能力。
静 载 试 验 时 , 试 验 载 荷 起 升 应 尽 量 避 免 出 现 冲 击 现 象 , 载 荷 提 升
100mm-200mm.并停留 10min。
16.1.5 结构强度和刚度试验
本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结构件在静态试验载荷、动态试验载荷作用下的强度
和刚度,试验标准JT/T99的规定。
16.1.6 稳定性
起重臂处浮式起重机稳定性最不利位置(臂架中心线垂直或平行于浮船纵轴
线),慢速起升******幅度下的额定载荷 100mm 左右,并稳定 10min。
16.2 检验
16.2.1 浮式起重机的检验按照《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规定进行。
16.2.2 检验规则
16.2.2.1 每台起重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16.2.2.2 新产品的型式(定型)试验必须进行 JT/T563中规定的全部试验内容。
16.2.2.3 定型或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抽取一台样机进行型式
试验中相应内容的试验:
——改变主要传动总成;
——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停产三年以上重新投产;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对产品质量抽查的要求。
17 证书及检验簿
浮式起重机经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应由船检部门或船检部门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签发下列检验薄和证书;
a)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
b)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c)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
d)钢丝绳检验和试验证书;
e)船用产品证书。
1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8.1 标志
18.1.1 浮式起重机应装设醒目的起重量标志。
18.1.2 浮式起重机应在醒目处装设铭牌,内容包括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厂名与厂徽等: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18.1.3 司机室内视觉明显处应装设主要技术参数表标牌。
18.1.4 各种操纵手柄、开关及信号装置近旁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所示位置和
控制方向应符合操作
要求。
18.2 包装
18.2.1 包装件的******尺寸、质量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货物运输的限界、限重的规
定。
18.2.2 特大件需绘出运输加固结构图(运输图),同时应注明******外形尺寸、质量和
高度。
18.2.3 产品在拆散前应在解体零部件的连接处打上清晰的钢印标记和编号,
电线接头要进行编号。
18.3 运输
18.3.1 长大件和可自由移动的部件必须垫平绑扎牢固,防止变形、移位、碰撞。
18.3.2 产品的包装与运输应符合 GB/T 13384和铁路、公路、航运的运输要求。
18.3.3 带搁架装置的浮式起重机拖航时,臂架应放置于搁架上,吊钩入吊钩筐,
所有回转部件、可移动的部件都应与甲板上的固定装置有效联接紧固,符合水上
运输要求。
18.4 贮存
零部件应妥善保管,并注意防锈、防潮、通风和防止变形。